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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人类生存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至关重要。 两高提出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了进一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行业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效果,必须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性、生态环境风险的预防性三个维度入手。

【公益行】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民事并举增强合力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要求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管理包括山、水、林、田、湖在内的生态环境资源,增强生态系统的循环能力,维持生态平衡 非法捕获和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损害生物多样化保护,威胁野生动物的生态功能,特别是在生态脆弱地区,由于缺乏比较有效的生态保护机制,引起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加剧人与自然矛盾 在自然生态系统中,野生动物不是孤立的自然因素,而是在事件中把野生动物与包括山、水、林、田、湖在内的自然生态因素视为有机生态系统整体,统一考虑自然生态各因素的内在联系,把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

【公益行】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民事并举增强合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性

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私人利益和公益两种不同性质的权益,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私人利益损害,必须依照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责任负担方法的规定赔偿。 生态环境的损害越来越多,是公共利益的损害,是整个生态环境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重大退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也着眼于生物要素的不利变化和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本方案所说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起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 生物因素的不利变化和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影响的不仅仅是某人的私利,也不确定很多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两高《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 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直接损失,因此比较具体发生的损失,处理生态环境行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生物要素的不利变化、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侵害结果的补充容易被忽视。 处理野生动物保护行业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仅是弥补野生动物资源直接价值的损失,还考虑到非法捕获和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对整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不利影响,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侵害野生动物行为,使生物多样化

【公益行】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民事并举增强合力

生态环境风险的预防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两个文案,除了对人类生命、健康、生存环境产生具体实际影响的损害外,还包括实际未发生但将来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害。 在具体的野生动物保护行业中,以陆生野生动物为例,《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收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有益,具有生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对这种野生动物的损害没有立即采取预防措施,野生动物资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除了补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际引起的损害外,还应该体现为生态环境有危险性行为的预防和对美好生态的期待保护。 因此,鉴于野生动物保护行业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考虑要求违法行为者支付生态修复费用。 与生态环境修复对比的救济对象是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指的是对生态环境、人类生命、健康利益造成危险的抵抗和排除。 为了提高案件效果,加强法律监督制度的合作,检察机关必须在野生动物保护行业采取刑事、民事公益和行政公益多元措施,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双赢的多赢共赢效果。

【公益行】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民事并举增强合力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兰

:唐仁凤审编:qm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民事并举增强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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